1. 一九五六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为加速国家经济建设,逐步提高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促进人民节约储蓄,特发行一九五六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第二条 本公债的募集和还本付息,一律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第三条 本公债发行总额定为人民币六亿元,于一九五六年一月开始发行,一九五六年十月一日起计息。提前交款的,按照规定利率贴息。第四条 本公债债券面额分为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和壹佰元六种。第五条 本公债利率定为年息四厘,自一九五七年起,每年九月三十日付息一次。第六条 本公债本金分十年作十次偿还,自一九五七年起,每年九月三十日抽签还本一次,第一、二、三、四次各抽还总额的百分之五,第五、六、七次各抽还总额的百分之十,第八、九次各抽还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其余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于第十次还清。第七条 本公债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指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所属机构办理。第八条 本公债债券不得当作货币流通,不得向国家银行和公私合营银行抵押。第九条 伪造本公债债券或破坏本公债的信用者,依法惩处。第十条 本条例自一九五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五六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还本付息表
单位:元
年 度 现 负 数 次 数 还 本 数 付 息 数 本 息 共 数 1957600 000 000130 000 00024 000 00054 000 0001958570 000 000230 000 00022 800 00052 800 0001959540 000 000330 000 00021 600 00051 600 0001960510 000 000430 000 00020 400 00050 400 0001961480 000 000560 000 00019 200 00079 200 0001962420 000 000660 000 00016 800 00076 800 0001963360 000 000760 000 00014 400 00074 400 0001964300 000 000890 000 00012 000 000102 000 0001965210 000 000990 000 0008 400 00098 400 0001966120 000 00010120 000 0004 800 000124 800 000 总 计 600 000 000164 400 000764 400 000
2. 一九五八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为加速国家经济建设,逐步提高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促进人民节约储蓄,特发行一九五八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第二条 本公债的募集和还本付息,一律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第三条 本公债发行总额定为人民币六亿三千万元,于一九五八年一月开始发行,一九五八年十月一日起计息。提前交款的,按照规定利率贴息。第四条 本公债债券面额分为一元、二元、五元、十元、五十元和一百元六种。第五条 本公债利率定为年息四厘,公债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第六条 本公债本金分十年作十次偿还,自一九五九年起,每年九月三十日抽签还本一次,第一、二、三、四次各抽还总额的百分之五,第五、六、七次各抽还总额的百分之十,第八、九次各抽还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其余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于第十次还清。第七条 本公债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指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所属机构办理。第八条 本公债债券不得当作货币流通,不得自由买卖。第九条 伪造本公债债券或破坏本公债的信用者,依法惩处。第十条 本条例自195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九五八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还本付息表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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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度 │ 现 负 数 │次 数│还本比例│ 还 本 数 │ 付 息 数 │ 本 息 共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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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年│630,000│ 1 │ 5% │ 31,500│ 1,260│ 32,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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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年│598,500│ 2 │ 5% │ 31,500│ 2,520│ 3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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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567,000│ 3 │ 5% │ 31,500│ 3,780│ 35,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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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年│535,500│ 4 │ 5% │ 31,500│ 5,040│ 36,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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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年│504,000│ 5 │ 10% │ 63,000│ 12,600│ 7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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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年│441,000│ 6 │ 10% │ 63,000│ 15,120│ 78,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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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年│378,000│ 7 │ 10% │ 63,000│ 17,640│ 8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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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315,000│ 8 │ 15% │ 94,500│ 30,240│124,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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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年│220,500│ 9 │ 15% │ 94,500│ 34,020|128,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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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年│126,000│ 10 │ 20% │126,000│ 50,400│176,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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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计 │ ──── │ ── │ ─── │630,000│172,620│80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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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九五四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为加速国家经济建设,逐步提高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特发行1954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第二条 本公债的募集及还本付息,一律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第三条 本公债发行总额定为人民币六万亿元,于1954年1月开始发行,10月1日起计息。第四条 本公债面额分为壹万元、贰万元、伍万元、拾万元及伍拾万元五种。第五条 本公债利率定为年息四厘,自1955年起,每年9月30日付息一次。第六条 本公债本金分八年作八次偿还,自1955年起,每年9月30日抽签还本一次,第一、二次各抽还总额百分之五,第三、四次各抽还总额百分之十,第五、六次各抽还总额百分之十五,第七、八次各抽还总额百分之二十。第七条 本公债的发行及还本付息事宜,指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所属机构办理之。第八条 本公债不得当作货币流通,不得向国家银行及公私合营银行抵押。第九条 如有伪造本公债或损害本公债的信用行为者依法惩处之。第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施行。
4. 一九五七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为加速国家经济建设,逐步提高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促进人民节约储蓄,特发行一九五七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第二条 本公债的募集和还本付息,一律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第三条 本公债发行总额定为人民币六亿元,于一九五七年一月开始发行,一九五七年十月一日起计息。提前交款的,按照规定利率贴息。第四条 本公债债券面额分为一元、二元、五元、十元、五十元和一百元六种。第五条 本公债利率定为年息四厘,自一九五八年起,每年九月三十日付息一次。第六条 本公债本金分十年作十次偿还,自一九五八年起,每年九月三十日抽签还本一次,第一、二、三、四次各抽还总额的百分之五,第五、六、七次各抽还总额的百分之十,第八、九次各抽还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其余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于第十次还清。第七条 本公债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指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所属机构办理。第八条 本公债债券不得当作货币流通,不得向国家银行和公私合营银行抵押。第九条 伪造本公债债券或破坏本公债的信用者,依法惩处。第十条 本条例自1957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九五七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还本付息表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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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度│ 现 负 数 │次 数│ 还 本 数 │ 付 息 数 │ 本 息 共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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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600,000│ 1 │ 30,000│ 24,000│ 54,000
1959│570,000│ 2 │ 30,000│ 22,800│ 52,800
1960│540,000│ 3 │ 30,000│ 21,600│ 51,600
1961│510,000│ 4 │ 30,000│ 20,400│ 50,400
1962│480,000│ 5 │ 60,000│ 19,200│ 79,200
1963│420,000│ 6 │ 60,000│ 16,800│ 76,800
1964│360,000│ 7 │ 60,000│ 14,400│ 74,400
1965│300,000│ 8 │ 90,000│ 12,000│102,000
1966│210,000│ 9 │ 90,000│ 8,400│ 98,400
1967│120,000│ 10 │120,000│ 4,800│124,800
总 计 │ │ │600,000│164,400│76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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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一九五五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为加速国家经济建设,逐步提高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促进人民节约储蓄,特发行一九五五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第二条 本公债的募集和还本付息,一律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第三条 本公债发行总额定为人民币六万亿元,于一九五五年一月开始发行,一九五五年十月一日起计息。提前交款的,按照规定利率贴息。第四条 本公债券面额分为壹万元,贰万元,伍万元,拾万元,伍拾万元和壹百万元六种。第五条 本公债利率定为年息四厘,自一九五六年起,每年九月三十日付息一次。第六条 本公债本金分十年作十次偿还,自一九五六年起,每年九月三十日抽签还本一次,第一、二、三、四次各抽还总额的百分之五,第五、六、七次各抽还总额的百分之十,第八、九次各抽还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其余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于第十次还清。第七条 本公债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指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所属机构办理。第八条 本公债债券不得当作货币流通,不得向国家银行和公私合营银行抵押。第九条 伪造本公债债券或破坏本公债的信用者,依法惩处。第十条 本条例自一九五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五五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还本付息表
单位:万元 年度
年度 现 负 数 次数 还 本 数 付 息 数 本息总数
1956 600,000,000 1 30,000,000 24,000,000 54,000,000
1957 570,000,000 2 30,000,000 22,800,000 52,800,000
1958 540,000,000 3 30,000,000 21,600,000 51,600,000
1959 510,000,000 4 30,000,000 20,400,000 50,400,000
1960 480,000,000 5 60,000,000 19,200,000 79,200,000
1961 420,000,000 6 60,000,000 16,800,000 76,800,000
1962 360,000,000 7 60,000,000 14,400,000 74,400,000
1963 300,000,000 8 90,000,000 12,000,000 102,000,000
1964 210,000,000 9 90,000,000 8,400,000 98,400,000
1965 120,000,000 10 120,000,000 4,800,000 124,800,000
总计 600,000,000 164,400,000 764,400,000
6. 一九五八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一元的现价值多少?
您好你的这一款。大约在48-60【摘要】
一九五八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一元的现价值多少?
【提问】
您好你的这一款。大约在48-60【回答】
7. 求帮看一下1954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这样的一样我有两张!帮看下值多少钱?这个不是票样吧?
兑付价值低于收藏价值上世纪50年代的早期国债兑换率低,由于1954年和1955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是用旧币计算的,当时的一万元旧币只能折合现行人民币1元,即使加上利息,当年一万元的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最多能兑付1.32元。但在收藏市场出售估计价值过万元。因此,照此来看,兑付远不如进入收藏市场划算。 现在很多50年代的债券,银行没有资料让他们去辨认真伪,因此有的地方无法帮助兑换。这批早期国债的兑付问题,财政部在1987年出台的有关文件曾有解释。根据当时的“关于我国五十年代国家发行的经济建设公债券仍可兑付的通知”,上世纪五十年代发行的经济建设公债的兑付工作已于1968年结束,但为了照顾购券者的利益,该债券经审核无误后,仍可予以兑付,兑付利息按当时规定的利率,但利息只能计算到债券规定的还本付息截止期。因此即使该债券留了50年,但过期后是不计利息的。但在收藏市场出售估计价值过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