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收入与所得税收入不一致的情况说明怎样写

2024-05-18 22:20

1. 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收入与所得税收入不一致的情况说明怎样写

本单位在××年××月应申报增值税××元,企业所得税××元,由于在××方面失误,导致增值税和所得税数据不符。特此说明。
单位名称
年月日
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中国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售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摘要】
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收入与所得税收入不一致的情况说明怎样写【提问】
您好【回答】
本单位在××年××月应申报增值税××元,企业所得税××元,由于在××方面失误,导致增值税和所得税数据不符。特此说明。
单位名称
年月日
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中国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售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三条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回答】

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收入与所得税收入不一致的情况说明怎样写

2.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问题

2011年的会计报表中,,会计上是没有确认收入的,成本也没有结转。会计账务上只在预收账款上有预售收入,在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上是没有数字的。所交的所得税都是纳税调整的结果,所得税申报表上的主营业务收入和预结转的成本也是纳税调整的结果,只在申报表上体现,在会计上不需要作账务处理的。
2012年,产品完工后,真实成本有了,且真实成本与预结转的成本有差异,预计的成本比实际发生成本多,2012年需要会计账务中作账务处理:
对于2011年预收收入转正式收入,同时结转成本(按实际发生的成本结转)
借:预收账款                                      (2011年预交所得税的预收款数字)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结转2011年主营业务收入
同时结转成本: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结转2011年主营业务成本
    贷:开发产品                                      (实际开发成本)
2011年多结转的成本冲回: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预结转成本比实际多出的部分)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结转2011年主营业务成本
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转入未分配利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未分配利润
    贷:盈余公积(如果计提盈余公积时,就作此分录,否则,全额转入未分利润)
这样,把2011年收入、成本、成本的差额都在会计账务中体现了。
2012年,按正常的业务结转收入、成本就可以了。

3.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能不能按实际缴纳

企业所得税采取季度(月)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的方法缴纳。但房地产企业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一直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会计利润额加上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减去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另一种观点认为应直接按照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额乘以适用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两种观点的存在,使广大房地产企业在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时无所适从。那么,房地产企业究竟应该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呢?
  首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其开发产品周期长,并且存在对未完工产品——房屋预先进行销售,收取预收款现象。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毛利额顾名思义应当是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后的余额,即还没有减去期间费用和税金及附加,因此,房地产企业预缴所得税时还必须考虑当期实际利润问题。如果季度内有完工产品收入和其他收入并且产生了实际利润额,而仅按照预计毛利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明显少缴了企业所得税,因此,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包含季度利润额。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能不能按实际缴纳

4. 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有何影响


5. 房地产企业税务问题

一、房地产企业税收情况概述 
税务筹划,是纳税人在国家税收法律规定许可范围内,通过对投资、经营、核算等一系列经济活动的事先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税收优惠政策和运用税收法规所允许的技术差异,从而达到尽可能降低税收负担或递延缴纳税款的目的,以使纳税人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在对房地产项目税收进行筹划之前,有必要先了解一下当前房地产项目税收立法整体情况。一个房地产项目从招投标、开发、建设到销售(转让)过程主要涉及以下这些税种: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契税等,相对应的法规为各税种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税收部门的规章、通知、批复等。因此,进行税务筹划,必须是在充分了解国家税收政策的基础上结合企业的自身情况进行。税务筹划的分类主要可以分为分行业、分税种、根据经营活动三种类别进行筹划。房地产项目可以从企业的经营活动以及区分不同税种进行税务筹划。

二、根据房地产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税务筹划
房地产企业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一直到房产完工进行销售过程需要与其他企业发生交易行为,比如资金借贷、合作开发、投资入股等;同时房地产企业也会由于日常的经营需要,进行企业框架的重组,比如设立项目公司、销售公司、公司分立、合并等。在这些日常经营活动中,都涉及到税收方面的问题,由于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经营活动,所带来的税负是不一样,因此可以通过科学、合理的经营方式来取得合法合理节税、减轻企业税负的效果:
1、通过不同的投资方式进行税务筹划
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投资收益、经营收入及利息收入涉及的税目与税率是不同的,会产生同样的投资收入所对应的税负不同的情况。因此出于对节税利益的追求,可以通过将不同性质的收入进行相互转换达到税收筹划的效果。譬如A公司有300万的闲置资金,希望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B进行合作,至于采用什么样的方式进行合作很有讲究,毕竟采用何种方式进行合作将直接对A公司的今后取得的合作收入的纳税活动产生决定性的影响。A公司主要可以采取三种方式与B公司进行合作:第一种是直接将300万作为出资与B公司进行合作开发房产;第二种是通过金融机构将300万资金出借给B公司参与房产开发;第三种是采取投资入股方式参与房产开发。假设A公司在1年以后中途退出该房产开发项目,经与B公司协商,分得现金60万。第一种方式下,60万收入按税法规定作为项目收入分利。由于A公司出资金,其收入不分摊任何成本,在公司分得60万元时,相当于公司将合作开发的房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转让给B公司,转让价格为360万元。转让收入需要缴纳不动产销售的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其中营业税及附加为19.8万元,企业所得税13.27万元,税后收入为26.93万元。第二种方式下,假设A公司通过金融机构将300万借给B公司,利率为5%。1年后A公司同样收回60万元,其作为利息收入,应缴纳金融业营业税及附加3.3万元,企业所得税18.71万元,税后利润37.99万元。在第三种情况下,房产完工销售后分回股利60万元。由于A、B两个公司的税率相同,公司60万税后利润不需要补税,即A公司所获经济利益为60万元。从以上三种投资方式看第三种税负最轻,但要承担经营风险,而且B公司不负责还本。第一种与第二种相比,第一种投资方式税负较重,但是A公司直接参与了房产开发项目,获得开发经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经营收入、利息收入、以及分红收入在收入性质上可以相互转让,企业可以结合自己公司的实际情况、实际需求来确定经营投资方式以减轻税收负担。
2、合作建房的税务筹划
根据国税发[1995]156号文件的规定: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外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的行为。假如A企业有一土地,但是资金比较紧缺,而B企业则资金雄厚,但是苦于没有土地,这时双方走到一块,要合作建房,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合作方式比较合理?根据国税发[1995]156号文件的规定,合作建设房屋可以分为二种方式:一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又可以分为二小类,一小类是用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一方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税目征收营业税收,另一方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还有一小类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对一方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另一方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还有一种合作方式是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建立合营企业这种合作方式,又分为三种情况征收营业说:(一)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营业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一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营业税,(二)房屋建成后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如果采取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润,则不属营业税所称的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的行为,而属于其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营企业的行为,那么,对甲方取得的固定利润或从销售收入按比例提取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对合营企业按全部房屋的销售收入依"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三)如果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则此种经营行为,也未构成营业税所称的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同承担风险的不征营业税的行为.因此,首先对一方向合营企业转让的土地,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其营业额按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因此,对合营企业的房屋,在分配给甲乙方后,如果各自销售,则再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因此,A公司与B公司采用建立合营企业,并共担风险, 共享利润,可以不用交纳5%的高额营业税,也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当然共担风险,那就意味着A公司要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

三、根据房地产企业的应缴纳的税种进行税务筹划
一般来说,房地产企业需要缴纳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契税等。根据税种进行税务筹划,主要是通过减免税政策、税法的模糊性、选择性、数量性条文等进行税务筹划,还可以通过税基、税率、税额避税的方法进行节税。关于各税种的减免税规定在各个税种的单行暂行条例中都有规定,在这里就不重复了。房地产企业需要承担的税种主要是营业税以及企业所得税,而5%的营业税以及在此基础上附加的教育附加与城建是根据企业的销售额征收的,因而节税空间不大。接下来主要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两个税种简单介绍一下税种的税务筹划。
1、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我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房地产企业从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其他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是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对象,同时还包括对外投资产生的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目前,内资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为33%。
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可以通过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税务筹划,比如选择有利的行业享受税收减免,选择有利的注册地享受税收减免,还可以通过纳税义务人构成的税务筹划,比如设立子公司,享受优惠税率。由于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如果盈利,其利润不能并入母公司利润,应当作为独立的纳税义务人单独交纳企业所得税。当子公司所在地税率较低时,子公司可以少纳企业所得税,使公司整体税负较低。但是采用设立分公司的话,就不能达到上述筹划效果,因为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只能将其利润并入母公司交纳企业所得税,无论其所在地税负高低,均不能增减公司的整体税负。
现行调整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法规、规章主要是《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等对所有类型企业都适用的法规、规章,专门针对房地产企业适用的税收依据是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税发[2006]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而2003年颁布的国税发[2003]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由于国税发[2006]31号是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所以着重介绍一下该文件的内容。
(一)与[2003]83号文件相比,国税发〔2006〕31号文件作了两点调整:一是将预售收入的预计营业利润率修改为预计计税毛利率;二是按开发项目的性质将开发产品区分为经济适用房和非经济适用房,并规定经济适用房项目预售收入的预计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3%;非经济适用房项目按不同区域分别确定预售收入的预计计税毛利率,其中,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城区和郊区不得低于20%,地及地级市的城区和郊区不得低于15%,其他地区不得低于10%。
(二)对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作出了新规定。
国税发〔2006〕31号文规定:新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销售开发产品收入之前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对转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有了新规定。国税发〔2006〕31号文规定,开发企业只要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开发企业转借款支付的利息允许按税收有关规定扣除。
(三)规定了成本费用项目核算和税前扣除原则。
对公共配套设施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开发间接费用等主要成本项目,国税发〔2006〕31号文规定了其核算和税前扣除原则。
(四)增加了防止资本弱化和关联交易的规定。
国税发〔2006〕31号文规定,依法借给全资企业的,全资企业支付的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依法借给全资企业以外其他关联企业的,关联企业借入资金金额在其注册资本50%以内(含50%)的部分,可在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标准以内据实扣除;超过注册资本50%的部分,其超过部分负担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
(五)规定了开发产品的完工标准。
国税发〔2006〕31号文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开发产品已完工:一是竣工证明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二是已开始投入使用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三是已取得了初始产权登记证明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
(六)对新办房地产企业减免税作了限制。国税发〔2006〕31号文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同时规定以销售房地产开发产品(包括代理销售)为主的企业也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2、土地增值税的税务筹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缴纳土地增值税。该税种是针对房地产市场而设的特殊税种,因此更有必要进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税务筹划。
(一)根据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进行筹划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行为,不包括未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的行为。因此,像房地产中的代建房行为就是应该属于劳务行为,其收入属于劳务收入性质,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利用这种建房方式,在开发之初确定最终用户,实行定向开发,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避免开发后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利用土地增值税起征点作税收筹划
土地增值税的起征点为: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免征土地增值税。利用这一规定,纳税人在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时,应考虑增值额增加带来的收益和放弃起征点的优惠而增加的税收负担之间的关系,否则增值率稍高于起征点就会带来损失。 
1.假如纳税人享受起征点优惠。某城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建成一批商品房待售,除销售税金及附加外的全部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为100,当其销售这批商品房的价格为X时,相应的销售税金及附加如下: 5.5%X(5%的营业税、7%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的教育费附加。),这时其全都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如下:100+5.5%X。根据有关起征点的规定该企业享受起征点的最高售价如下:X=1.2×(100十5.5%X),解以上方程可知,此时的最高售价为128.48,允许扣除金额为107.0 7(100+5.5%×128.48)。
2.假如纳税人提高售价。当增值率略高于20%时,即应适用“增值率在50%以下、税率为30%”的规定。假如此时的售价为128.48+y.由于售价提高y,相应的销售税金及附加和允许扣除项目金额都应提高5.5%y.这时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和增值额如下: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107.07+5.5%y,增值额=128.48+y-(107.07+5.5%y),化简后增值额的计算公式如下:94.5%y+21.41,所以,应纳土地增值税如下:30%×(94.5%y+21.41),若企业欲使提价带来的效益,超过因突破起征点而新增加的税收,就必须使:y>30%×(94.5%y+21.41),即y>8.86。这就是说,如果想通过提高售价获取更大的收益,就必须使价格高于137.3 4(128.48+8.86)。
通过以上两种情况的分析:当转让房地产的纳税人,其销售项目除销售税金及附加外的全都允许扣除项目金额为100时,将售价定为128.48是该纳税人可以享受到起征点优惠的最高价位。在这一价格水平下,既可享受起征点照顾,又可获得较大收益。如果售价低于此数,虽能享受起征点照顾,却只能获取较低收益;如欲提高售价,则必须使价格高于137.34,否则,价格提高带来的收益,将不足以弥补价格提高所增加的税收负担。
(三)利用增加扣除项目金额进行税收筹划
计算土地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即增值率的大小按照相适用的税率累进计算征收的,增值率越大,适用的税率越高,缴纳的税款就越多。而增值率=增值额 / 扣除项目,因此适当增加分母,即扣除项目,可以降低增值率,适用较低的税率,达到降低税负的效果。
税法准予纳税人从转让收入额减除的扣除项目包括五个部分: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主要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和开发成本之和的20%。其中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利息费用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做了明确规定,房地产企业可以选择适当的利息扣除标准进行税收筹划。税法规定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 10%以内计算扣除。房地产企业据此可以选择:如果企业预计利息费用较高,开发房地产项目主要依靠负债筹资,利息费用所占比例较高,则可计算分摊的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据实扣除;反之,主要依靠权益资本筹资,预计利息费用较少,则可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这样可以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对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有利。
总之,税务筹划不是通过虚报成本、虚报支出,采取违反我国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手段方式来偷税、漏税。税务筹划的区别于偷税、漏税的最明显特征是合法性,其是在不违反我国现行税收体系法律规范的前提下,通过不违法的方式对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精心安排,尽量满足税法条文所规定的条件,以达到减轻税负,提高企业利润的目的。
红茶_虫子

房地产企业税务问题

6. 有一个问题,房产税是按房产价值来征税么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税率分两种情况:
1.按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
2.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简单说来就是自己的房子,按原值减除10%~30%后作为房产余值,乘以1.2%每年如果是出租的房子,按照租金的12%每年征收。

7. 房产税和房地产税一样吗?房地产税征收临近

房地产税因纳入人大立法规划成为热点。不管时间节点如何,房地产说真的有一天要到来了。那么房产税和房地产税一样吗?傻傻分不清楚。   
    房地产税 因纳入人大立法规划成为热点。不管时间 节点 如何,房地产说真的有一天要到来了。那么房产税和房地产税一样吗?傻傻分不清楚。
    一、什么是房产税和房地产税 
   1、房产税,是1986 年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依照暂行条例开征的税种,当时个人住房免纳房产税。但在2011 年,上海、重庆两地,在房产税的 框架 内启动了把居民住房的一部分纳入 征税范围 的改革试点,引起了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和热议。
   2、房地产税,特指在房地产保有环节对 房屋征收 的税种,是以房屋为征收对象在房地产保有环节向 房屋产权 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也是2011 年上海、重庆两地推出 房产税改革 试点时所称的“房产税”新机制。我们国家一直以来强调的“房地产税改革”,主要所指的就是保有环节房地产税的开征以及一系列相关 配套 改革。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将以往“房产税”的提法转变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房地产税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即一切与房地产经济运动过程有直接关系的税都属于房地产税。在中国包括 房地产业 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投资方向调节税、 契税 、 耕地占用税 等。
    二、房产税和房地产税区别是什么? 
   1、从范围来看:房产税是房地产税的一个组成部分
   房地产税是一个综合性概念,一切与房地产经济运行过程有直接关系的税都属于房地产税。
   在我国包括房地产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这也意味着,“房产税”其实是“房地产税”的一个组成部分。
   2、从对象来看:房地产税既包括房产又包括土地
   房地产税与房产税大的区别在于:房产税作为财产税,其征税对象为房产,而房地产税征税对象既包括房产又包括土地。
   房地产税实施必须具备两大先决条件:一是需要依靠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搞清楚全国的房产数量,这些房产分布在那些人手里。根据相关数据,再行确定房地产税的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和相关税率。第二个条件就是房地产税里“土地”部分的税如何征收。在购买商品房时,房价已经包括 开发商 获取土地时缴纳的 土地出让金 ,这就意味着土地使用年限内,已经一次性缴清所有的 租金 。房地产税作为财产税一种,是以纳税人所有或属其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收。它以财产为课税对象,向财产的所有者征收。
    3、如何征收? 
   由于房地产税属于地方税种,“免征面积”将根据地方住房情况针对性划定。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倪红表示,房地产税改革要把现有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起来,已确定无疑。这则意味着,房地产税将增加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负,而且是以房地产的评 估值 为征税基础,其他诸如土地增值税、契税等暂不纳入。
    三、我们国家对房地产征收哪些税? 
   我们国家正在流转环节对房地产征税,现行的税种包括:土地增值税、契税、营业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1、土地增值税
   (1)谁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中国境内以出售或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国有 土地使用权 和房地产,并且取得收入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有法律基础吗?
   土地增值税的相关法律是1993 年12 月13 日由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该条例于1994 年1 月1 日开始实施。
   (3)土地增值税税金怎么计算?
   土地增值税税金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计算的。那么,我们非常关心的就是,这个“增值额”是怎么样获得的?实际上,房地产增值额指的就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去扣除项目金额。进一步地,扣除项目又包括哪些呢?我国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包括:第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第二,开发土地的成本和费用;第三,新建房以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和费用,或者旧房以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第四,转让房地产相关的税金;第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4) 土地增值税税率 是多少?
   我国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额累进税率:第一级,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第二级,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50%—100%的部分,税率为40% ;第三级,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200%的部分;税率为50% ;第四级,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2、契 税
   (1)缴纳契税对象
   中国境内受让、购置、受赠、交还土地权属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契税。
   (2)契税法律基础
   契税的相关法律是1997 年7 月7 日由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该条例于1997年10 月1 日开始实施。
   (3)契税税金计算
   契税税金的计算要分种类:第一种,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出售和房屋的买卖,按照成交价格来计算;第二种,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赠与,按照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的水平来计算;第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交换,按照所交换的土地使用和房屋价格的差额来计算。
   (4)契税税率
   我国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所不同,由当地人民政府来决定,范围是3%—5%。
   3、营业税
   (1)缴纳营业税对象
   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营业税。
   (2)营业税有律基础
   营业税的相关法律是1993 年12 月13 日国务院发布,2008 年11 月5 日国务院第34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3)营业税税金计算
   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税金按照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计算。
   (4)营业税税率
   我国营业税采用比例税率,税率为5%。
   4、耕地占用税
   (1)缴纳耕地占用税对象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2)耕地占用税法律基础
   耕地占用税的相关法律是2007 年12 月1 日由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该条例于2008 年1 月1 日开始实施。
   (3)耕地占用税税金计算
   耕地占用税税金按照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来计算。
   (4)耕地占用税税率
   我国耕地占用税的税率为5—50 元/平方米。
   5、城市维护建设税
   (1)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对象
   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律基础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相关法律是1985 年2 月8 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3)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金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金按照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计算。
   (4)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我国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分区域有所不同: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6、印花税
   (1)缴纳印花税对象
   在境内书立、领受相关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印花税。其中,与房地产相关的凭证有财产租赁等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和产权转移书据。
   (2)印花税法律基础
   印花税的相关法律是1988 年8 月6 日由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3)印花税税金计算
   我国印花税按照不同的合同类型以不同的税率征收:购销合同为购销金额的3‰;加工承揽合同为加工或承揽收入的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为收取费用的5‰;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为承包金额的3‰;货物运输合同为运输费用的5% ;仓储保管合同为仓储保管费用的1‰;财产租赁合同为租赁金额的1‰。
   7、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其中,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中,就包括房地产出租所得和出售所得。2011 年新 “国八条”未出台之前,房地产流转的个税往往通过各种手段进行避税处理,而随着新“国八条”和2012 年新“国五条”的出台,房地产流转环节的个人所得税征缴更加严格。
   

房产税和房地产税一样吗?房地产税征收临近

8. 城市房地产税的税务问题

《关于检发、的通知》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又陆续提出一些需要明确的问题。经研究,现作如下解释和规定:城市房地产税关于“房产”的解释“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根据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因此,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即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的,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征收房产税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不属于工商部门自用的房产,按规定应征收房产税。但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具体情况暂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关于专用汽车(改装车)征免车船使用税的规定专用汽车是指装置是专用设备,具备特定的专用功能,用于承担专门运输任务或专项作业的汽车。凡环卫环保部门的路面清扫车、环境监测车;医药卫生部门的医疗手术车、防疫监测车;民政部门的殡仪车;公安勘察车、交通监理车等,不论是否收费,均免征车船使用税。凡用于生产经营的专用汽车,如流动餐车、液化石油气罐车、冷藏车等均应征收车船使用税。对专用于建筑作业、石油地质作业、机场作业、农林牧渔业等的专用汽车,如:沥青撒布车、混凝土搅拌车、架线车、野外工程车等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规定征税或免税。专用汽车根据其功能吨位,参照机动载货汽车税额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关于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征免车船使用税的规定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车船使用税3年,3年后应按规定征税。